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236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0,000元,應繳
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
3,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宋漢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