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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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320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王彩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筱曼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信託專簿。
二、相對人林筱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債務人 黃美敏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