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8733號債權人晏裕保溫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淵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古柏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古柏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
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