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56號原告 吳啟成 訴訟代理人 梁錦文 律師被告 彭國財
呂采甄 黃唯品 (原名 黃雅娟詹鳳鳴 羅惠云 劉翰愷 魏秀塀 江婕綺 上列被告等人因106年度金上訴字第817號、第818號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林欽章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譽澄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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