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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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唐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
書記官林育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