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十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許永明 律師被告甲○○住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杭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汪維屏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十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許永明 律師被告甲○○住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七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杭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汪維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