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8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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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8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歐陽宇莉相 對人即債務人世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林龍傑 (原名 姜普紳 )相對人即債務人姜林龍傑(原名姜普紳)
李盈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貳拾貳萬參仟參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