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單聲沒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單聲沒字第10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英豪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結晶顆粒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毛重零點貳陸壹參公克)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英豪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提起公訴之犯罪事實前經緩起訴期滿而未撤銷,且無刑事訴訟法第260條所定之事由,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扣案之海洛因殘渣袋1包及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三、經查:㈠受刑人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390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扣案結晶顆粒1包(驗前毛重0.27公克,驗餘毛重0.2613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呈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堪認上開結晶顆粒
1包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而屬違禁物。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一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㈡聲請人另聲請沒收銷燬殘渣袋1個,惟該扣案物未經鑑定,
無法認定是否殘留有毒品成分,難認屬違禁物,聲請人就此部分向本院聲請諭知單獨沒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偉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岫雯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