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169號聲請人 朱鳳芝 即財團法人海棠文教基金會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海棠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海棠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海棠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82年10月28日以台(82)社字第060243號函許可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82年11月9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69冊、第35頁第1742號)。因依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13點㈠之規定,修正捐助章程第10條之內容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提請第8屆第3次董事會於104年10月13日決議,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復報請主管機關教育部同意變更,爰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10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等語,並提出教育部104年10月27日以臺教社㈢字第0000000000號函、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單、法人登記登書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海棠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0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復經其主管機關教育部於104年10月27日以臺教社㈢字第0000000000號函就其變更之內容表示同意,有教育部104年10月27日臺教社㈢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是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