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66號原告 李嘉琪
林孟欣 被告瑞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縣竹北市○○○路○○○號3樓之1,有卷附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明細)可按(見本院卷第26頁),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書記官余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