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625號聲請人 黃益充 相對人 郭明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明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惟聲請狀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示,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求利息之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請儘速具狀更正之)。
二、相對人郭明洲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