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5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正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6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正順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4432號、第4859號、635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08年6月12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然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係屬違禁物;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是沒收制度於刑法修正後乃係獨立於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經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且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
(一)被告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4432號、第4859號、6353號為緩起訴確定,並於108年6月12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實。
(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送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編號1、4所示所示之物,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毒品數量及成分均詳如附表),此有如附表所示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等在卷可稽,暨有盛裝如附表編號1、2、4所示毒品之包裝袋3個,仍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屬查獲之毒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爰均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三)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同法第40條第3項並規定:
「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查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扣案物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自屬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定得沒收之物,準此,本院自得依前揭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將如附表二所示扣案物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就此所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涂頴君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附表一: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檢出成分│鑑驗報告│備註│├──┼────┼────────┼─────────┼──────────┼────────┤│1│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毛│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重0.64公克)│安非他命成分(含包│公司106年7月24日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裝袋毛重0.64公克,│出具之報告編號UL/201│押物品物目表(見│││││取樣0.0023公克鑑驗│7/00000000號濫用藥物│毒偵字第4432卷第│││││用罄)│檢驗報告(見毒偵字第│23-24頁)││││││4432號卷第55頁)│││││││││├──┼────┼────────┼─────────┼──────────┼────────┤│2│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毛│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同上││││重0.3公克)│因成分(含包裝袋毛│公司106年7月24日所││││││重0.3公克,取樣0.0│出具之報告編號UL/201││││││041公克鑑驗用罄)│7/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毒偵字第│││││││4432號卷第56頁)│││││││││├──┼────┼────────┼─────────┼──────────┼────────┤│3│吸管(含│1支(含管毛重0.│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同上│││白色粉末│2公克)│因成分(含包管毛重│公司106年7月24日所││││)││0.2公克,取樣0.00│出具之報告編號UL/201││││││58公克鑑驗用罄)│7/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毒偵字第│││││││4432號卷第54頁)│││││││││├──┼────┼────────┼─────────┼──────────┼────────┤│4│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毛│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重0.6公克)│安非他命成分(含包│公司106年8月9日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裝袋毛重0.6公克,│出具之報告編號UL/201│筆錄及扣押物品物│││││取樣0.0031公克鑑驗│7/00000000號濫用藥物│目表(見毒偵字第│││││用罄)│檢驗報告(見毒偵字第│4859卷第12-14頁││││││4859號卷第43頁)│)││││││││└──┴────┴────────┴─────────┴──────────┴────────┘附表二:
┌──┬───────┬──────┬──────────────────────┐│編號│物品│數量│備註│├──┼───────┼──────┼──────────────────────┤│1│注射針筒│2支│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物目表│││││(見毒偵字第4432卷第23-24頁)│├──┼───────┼──────┼──────────────────────┤│2│玻璃球吸食器│2支│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物目表(見毒偵字第4859卷第12-14頁)│├──┼───────┼──────┼──────────────────────┤│3│注射針筒│1支│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物目表(見毒偵字第4859卷第12-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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