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侵附民上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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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侵附民上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侵附民上字第125號上訴人即原告AC000-A108067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被上訴人即被告 柳丁祥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被上訴人(即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侵附民字第7號,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被告涉嫌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8年度侵訴字第77號刑事案件審理,原告於原審刑事審理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嗣因原審法院上開刑事案件諭知被告無罪,因而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駁回原告於原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二、檢察官對上開無罪判決提起上訴,由本院以110年度侵上訴字第879號審理,原告亦對被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上訴。茲因被告所犯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30日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被告有罪在案,原審判決駁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即有未洽。
三、惟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林坤志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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