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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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8號聲請人 詹前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金蕙榛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1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防以後再提訴訟之證據,爰聲請交付鈞院110年度上易字第21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下稱系爭事件)於民國110年11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言詞辯論當日之110年11月3日上午10時10分即遞狀聲請交付該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參聲請狀本院收狀章),惟系爭案件係於同日上午11時30分始行言詞辯論錄音,有錄音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聲請人於言詞辯論前,就當日尚未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並未敘明其何以有法律上利益,且與前揭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明定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始得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要件不合。聲請人聲請交付本件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黃瑪玲
法官蔡孟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鄭信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