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5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51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LETRONGDOANH(黎重營)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27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 葉鈺程 告訴被告LETRONGDOANH侮辱案件,檢察官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葉鈺程以書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庭君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