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原交易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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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原交易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交易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明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戴明生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陳盈螢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書記官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