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9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廖明興 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請釋明聲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又聲請人陳稱配偶領有租屋補助,另提出相關證明(如:補助入帳存摺影本)。
二、請釋明聲請人父親、未成年子女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另請提出聲請人父親、未成年子女之
104、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