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7號原告 簡正釧 被告 簡正德
簡崇明 簡崇昇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美麗 被告 簡竹峰
簡采薇 簡采盈 簡若安 簡舒芃 簡冬貴 簡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2「對於 簡連裕 之應繼分」欄,應更正為「9分之1」如本裁定附表。
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本院民國107年4月26日107年度家繼訴字第7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書記官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