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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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55號聲請人己○○聲請人甲○○聲請人丙○○聲請人戊○○聲請人丁○○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己○○、甲○○、丙○○、戊○○、丁○○等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通知被繼承人 陸國書 之通知書或存證信函。
二、補陸國書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6年9月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吳順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景源中華民國96年9月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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