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5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五八號協商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三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投刑簡字第三○○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宣示判決筆錄、判決書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書記官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施用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7月26日│96年7月26日│96年6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南投地檢96年度毒│南投地檢96年度偵│南投地檢97年度偵││號│偵字第1439號│字第3326號│字第774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1058│97年度易字第132│97年度投刑簡第││││號│號│300號││├──┼────────┼────────┼────────┤│事實審│判決│96.10.31│97.03.25│97.04.28│││日期││││├───┼──┼────────┼────────┼────────┤││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1058│97年度易字第132│97年度投刑簡第││判決││號│號│300號││├──┼────────┼────────┼────────┤││判決││││││確定│96.10.31│97.04.18│97.06.30│││日期││││├───┴──┼────────┼────────┼────────┤│備註│南投地檢96年度執│南投地檢97年度執│南投地檢97年度執│││字第3500號│字第1397號│字第218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