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5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麗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伍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陸仟柒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