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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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2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0號原告 李崇義 訴訟代理人 莊秀銘 律師
甘義平 律師 楊鎮宇 律師被告內政部代表人 李鴻源 (部長)訴訟代理人 許嘉文
秦錚錚
參加人臺北市政府代表人 郝龍斌 (市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北市政府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臺北市0000000路三段拓寬新築工程,報經臺灣省政府以民國(下同)44年3月10日府民地丙字第892號令核准徵收,參加人據以44年8月6日北市地權字第24802號公告,徵收原告所有重測前臺北市○○區○○○段○○○○號內土地(即分割後之664-1地號,67年合併入664地號並重測為學府段一小段2地號,嗣93年間因撤銷重測合併改編為同段同小段2-2地號),惟迄今尚未辦理徵收所有權移轉登記,登記名義人仍為原告。為避免再移轉為他人所有,而使權利關係複雜化,參加人所屬地政局遂以98年5月8日北市地四字第09831231000號函請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於上開土地登記簿土地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徵收註記。原告主張參加人未於公告期滿15日內將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土地徵收案依法應失其效力,遂以99年5月19日申請書向參加人申請確認徵收失效,經參加人99年7月6日府地用字第09931389200號函擬具相關意見報被告核定,被告以99年8月6日台內地字第0990159326號函覆被告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第240次會議決議:「應無徵收失效。」參加人爰以99年
8月13日府地用字第09913217101號函轉知原告,原告不服,為確認上開土地徵收法律關係不存在,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三、經查臺北市政府為本件需地機關,如判決結果為原告勝訴,將影響其就該土地所為之施政作為。本院認為本件訴訟之結果,臺北市政府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陳姿岑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書記官賴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