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44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顯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顯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邱顯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6年2月6日入監執行,刻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於106年9月22日經核准假釋再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邱顯鴻犯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60號裁定定執行刑為3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106年2月6日送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9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601795540號函暨檢附之該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附表┌───┬────┬────────┬───┬──────┬──────┐│編號│判決機關│案號│案由│宣告刑│判決確定日期│├───┼────┼────────┼───┼──────┼──────┤│1│臺灣桃園│101年度訴字第│毒品│有期徒刑2月│103年1月27日│││地方法院│1018號││││├───┼────┼────────┼───┼──────┼──────┤│2│臺灣高等│102年度上訴字第│毒品│有期徒刑2年│103年4月9日│││法院│3407號││││├───┼────┼────────┼───┼──────┼──────┤│3│臺灣桃園│103年度壢交簡字│不能安│有期徒刑2月│103年5月10日│││地方法院│第645號│全駕駛│││├───┼────┼────────┼───┼──────┼──────┤│4│臺灣桃園│102年度訴字第│毒品│有期徒刑1年│105年10月11│││地方法院│763號││4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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