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3373號債權人 古雅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惠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利息起算日。(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日之翌日起算)
二、票號779855號本票未記載發票日,該本票即屬無效,則本件就請求金額之12萬元部分依票據關係為請求並非有據,請具狀更正該部分金額之請求利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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