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聲減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葉張凱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原名 葉張凱琳 )所犯有價證券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原名葉張凱琳)因於中華民國(下同)92年6月下旬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789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775號)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2年確定在案。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119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罪,聲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裁定減刑云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郭千黛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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