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溫榮輝 相對人 李秋蘭 即 郭晏谷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管理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名為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7月1日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以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公司,合先敘明。第三人郭晏谷於民國94年12月2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及 許閣眞 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96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12月19日起至民國124年12月19日止,清償日期、利息及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嗣第三人郭晏谷於民國98年3月21日死亡,經本院以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裁定指定相對人李秋蘭為郭晏谷之遺產管理人在案。茲因第三人郭晏谷、許閣眞共同於民國94年12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2,000,000元、3,200,000元及600,000元,清償期分別為民國114年12月21日、民國109年12月21日及民國109年12月21日,並約定按月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等自民國98年4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尚有本金共計5,091,90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個人購置房屋借款契約、增補條款契約書、個人綜合額度借款契約、貸款全部查詢、本院100年度司財管字第1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0年度司拍字第6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市││北湖││328│建│313.00│全部││└──┴───┴────┴──┴───┴─────┴─┴──────┴───────┴──────┘┌─────────────────────────────────────────────────────────┐│附表(建物)︰100年度司拍字第6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突││││││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第│出│││││││││積││備考││││││材料及│一│一│││││││築材料││││││號│號││││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287│嘉義市北│嘉義市北│住房,梯│76.9│10.0││││││86││││全部│││││社尾648│湖段328│間鋼筋混│3│3││││││.9│││││││││之1號│地號│凝土造1││││││││6│││││││││││層││││││││││││││└──┴──┴────┴────┴────┴──┴──┴──┴──┴──┴──┴──┴─┴───┴─┴─┴──┴──┘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