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妤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林妤容前於民國111年間,因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1
1年度偵字第1180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11年11月17日起至112年11月16日止,被告業已履行緩起訴條件,且緩起訴期間屆滿而未經撤銷該緩起訴處分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111年度緩字第1515號卷宗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屬未經商標權人授
權使用之仿冒註冊商標之物品,此有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附卷可稽。準此,上開物品既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得單獨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係被告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其於警詢時供承在卷,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憑,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許珍滋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仿冒「CHANEL」商標之襪子5雙2現金(新臺幣)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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