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5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子權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子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子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3月8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受刑人於假釋期間另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4月確定,業經法務部於113年3月7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許珍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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