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21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新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新仲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受刑人宋新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葉正昭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受刑人宋新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08.1911時7分為警│100.08.10│││採尿回溯72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自訴)│高雄地檢100年度毒偵字│高雄地檢100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7454號│第6806號│├───┬────┼───────────┼───────────┤│最後│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250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67號││├────┼───────────┼───────────┤││判決│101.01.31│101.03.23││事實審│日期│││├───┼────┼───────────┼───────────┤│確定│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250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67號││├────┼───────────┼───────────┤││判決確│101.01.31│101.03.23││判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508號│55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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