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原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6號108年度原附民字第7號原告 唐春梅
許美雲 被告 張仲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8年度原金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被告 蔣志宏 之刑事案件已經終結,是被告蔣志宏之部分業已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李蕙伶法官林英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書記官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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