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勞訴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勞訴字第66號原告 吳玉珍
陳建宏 陳建志 陳思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鍀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光亮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0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90,672元(計算式:3,357,058+1,333,614=4,690,67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