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145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心如 訴訟代理人 賴淑玲 律師(法扶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驊豐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原告與被告驊豐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7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0,0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之月薪38,000元×12月×5年=2,2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3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