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99號原告 簡柏榮
趙坤胤 趙坤聰 趙秀華 簡玫如 陳柔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萍 律師被告 童于真 訴訟代理人 呂宜蓁 律師
邱基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仍有部分事實待調查釐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7月23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7日
書記官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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