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1號聲請人 陳美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前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號裁定公示催告,且由聲請人於民國101年2月22日刊登民時新聞報等情,有聲請人所提民事裁定及新聞紙為證。又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忠賢┌────────────────────────────────────────┐│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1號│├──┬───────┬───────┬──────┬─────┬─────┬──┤│編號│本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孫元順 │孫元順│86年10月13日│200,000元│299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