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簡調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物品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簡調字第188號聲請人 許奕駿 相對人 詹琦義 法定代理人 詹勳衡
王秀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物品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士林區,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