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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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356號原告 羅百村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 律師
張百勛 律師 林欣誼 律師被告 羅雅鐘 訴訟代理人 羅張玉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亦為民事訴訟法第79條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所為109年度訴字第356號民事判決,雖於事實及理由欄第六項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引用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但漏未於主文諭知訴訟費用負擔方式,故應予補充判決。另審酌原告就拆屋還地部分,為全部勝訴,而原告敗訴部分,僅係針對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之請求,而該部分原即無庸繳納裁判費,是認本件訴訟費用仍應由被告全部負擔為適當,併此說明。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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