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1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1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1400號債權人劉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小紅 ROHIMAH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CARSIH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㈢陳報債權人劉備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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