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8號原告 陳錦松 訴訟代理人 莊安田 律師被告陳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因被告履行契約所增加之利益總額)核定為1,608,240元,有元照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函送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1份可憑,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00元,尚不足15,939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