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交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訴字第1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士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思穎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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