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0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志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零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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