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1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1657號債權人 廖政棋 即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法定代理人廖政棋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彭子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依其聲請狀所檢附之資料尚無法釋明其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3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債務人已獲房地貸款之相關證明文件,債權人雖再次提出載有「中租迪和-竹苗微企科」之文件一紙為憑,惟該文件無從看出是對債務人核貸,且其上並無任何簽章,全為電腦打字,是否真實,亦非無疑。本件無從認債權人已釋明債務人須依約給付款項,依首開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民事庭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