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劉世章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鄭淑樺 、 陳盈杰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債務人陳盈杰之催告函非寄其戶籍地,且非本人親收,故請對其戶籍地「屏東縣○○鎮○○路○○○巷○○號」重新送達,並陳報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