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1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林信宏 債務人 邱俊愷
潘素惠邱潘素惠 邱憲利邱盛富 之繼承人 邱于紘 即邱盛富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邱憲利、邱于紘應就繼承被繼承人邱盛富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邱俊愷、潘素惠即邱潘素惠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萬玖仟參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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