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62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達陽開發有限公司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達陽開發有限公司、 蔡君儀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38,5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626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77,126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