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訴字第二九九號上訴人 盧世元
呂芬英 視同上訴人 張雅婷 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陸拾壹萬壹仟陸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晏瑄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