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408號聲請人 林湘嵐 相對人 黃建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黃建瑩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甲○○依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就被繼承人黃○○(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9年6月9日死亡)之遺產為分割登記。
理由
一、按成年人之監護,除民法親屬編第四章第二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定有明文。次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之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民法第1101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甲○○前經本院以108年度監宣字第311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任聲請人擔任監護人,因受監護宣告人之父親即被繼承人黃○○於民國99年6月9日死亡,為辦理遺產繼承事宜,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2項規定,聲請鈞院准許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黃○○依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代為遺產分割協議等語。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甲○○之配偶,受監護宣告人甲○○前於1
08年11月29日經本院以108年度監宣字第311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任聲請人擔任監護人等情,有裁定影本附卷可憑,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查閱屬實,聲請人前揭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㈡聲請人並非被繼承人黃○○之繼承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甲○○
間並無利害關係,應無故意損及受監護宣告之人甲○○權益而同意代為訂立不利受監護宣告之人甲○○權益之遺產分割協議方案。參以聲請人提出之分割協議書係將被繼承人 黃帟綜 所遺不動產由受監護宣告人取得,足認已保障受監護宣告之人權利,有被繼承人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可查。是以,聲請人聲請准許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甲○○就其所繼承被繼承人黃○○之不動產,並依附件遺產分割協議書辦理遺產分割繼承登記,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南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陳喬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