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76號原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 文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按原告之訴,有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之情形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而同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乃以全部遺產為一體,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自應以全部遺產整體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436號、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88年度台上字第2837號裁判參照)。查本件繼承發生時被繼承人 陳天彼 除遺有如附表編號5、6、9、14所示之土地外,尚遺有如附表編號1至4、7、8、10至13、15至17所示之土地,屬全部遺產之一部應整體分割,爰裁定命原告依限具狀補正訴之聲明及起訴狀所列遺產,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另倘原告仍欲請求變價分割,請一併釋明本件無法原物分割之理由並提出相關證據。
二、又本件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主張代位之人 陳子濂 繼承被繼承人陳天彼遺產可獲得利益為準。被繼承人陳天彼之遺產如附表所示,被代位人陳子濂所占應繼分比例為7分之1,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86,050元(計算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651元,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0,020元,應再補繳15,631元,爰裁定命原告依限補繳。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書記官沈佩霖附表:
編號被繼承人陳天彼之遺產面積(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價額1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36,700元20,100元2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1456,700元971,500元3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486,700元321,600元4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1068,400元890,400元5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25010,260元2,565,000元6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41617,678元7,354,048元7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558,400元462,000元8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2118,400元1,772,400元9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517,700元88,500元10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168,400元134,400元11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608,400元504,000元12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618,400元512,400元13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38,400元25,200元14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118,400元92,400元15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1328,400元1,108,800元16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488,400元403,200元17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218,400元176,400元遺產價額合計17,402,348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17,402,348元×1/7=2,486,050元(元以下4捨5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