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1036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簡字第10369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三
時一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劉惠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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