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1029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1029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月26日上午9時36分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三法庭
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藍家慶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九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
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九八五)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
告、貸款契約、客戶交易明細查詢及基準利率歷次調整明細
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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