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勞上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上字第106號上訴人 吳姿慧 訴訟代理人 謝玉山 律師被上訴人 毛冠智 即東興大道涮涮鍋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貞
法官蔡世芳法官陳婷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盈璇